宿迁法院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4-03-16 04: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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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法院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经营者二次包装食品,未影响消费者权益,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赵某诉商贸中心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以“不老药”为噱头销售未获许可保健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张某诉某生物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生产者、经营者未明确提示车辆性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陈某等诉某车辆公司、某车行产品责任纠纷案

  某商贸中心销售散装月饼,每块月饼均有独立包装且附有食品标签。为了美观和便于携带,某商贸中心又加装了礼盒。赵某在该商贸中心购买8盒月饼,后以月饼礼盒外部没有标签,违反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礼盒内月饼系合法生产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内容齐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贸中心虽用礼盒进行二次包装但并未对月饼做其他处理,礼盒外部未加贴标签并不影响食品安全。而且,该礼盒易于开启,消费者在购买时可以开启并识别内部食品标签。故涉案月饼礼盒外部虽未加贴食品标签,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亦未损害赵某的知情权,故对赵某十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也是判断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识别方式。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进行科学准确的标示,但食品标签的瑕疵不应成为购买者牟利性打假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加大不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以净化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环境,其核心是保障食品安全。部分购买者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标签瑕疵试图获取高额赔偿,该行为不仅不符合立法精神,也不利于食品市场的良性发展。

  杨某曾长期在某店做,期间,该店负责人陶某向杨某推荐该店可以做面部除皱项目,并承诺该项目操作简单、效果明显。在陶某的推荐下,杨某实施了面部除皱项目。不久后,杨某便出现视力模糊等症状,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急性肉毒素中毒所致。经协商,陶某仅赔偿医疗费2000元。杨某遂诉至法院,后杨某与陶某达成调解协议,陶某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13000元。

  医疗美容活动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登记或备案后,方可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店等不具备相关资质的非医疗机构非法开展美容项目导致消费者身体收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部分美容项目存在风险,广大市民在做美容时,需擦亮眼睛,选择的正规医疗机构。

  2023年6月,张某从某生物科技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购买了9件宣传具有“抗衰逆龄、修复DNA、预防老年痴呆”等作用的“不老药”。张某收到上述商品后,发现该产品的主要成分为烟酰胺单核苷酸,但这类物质在我国不得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张某遂以所购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生物科技公司出售未获得药品、保健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的涉案产品,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张某的主张予以支持。

  保健类食品逐渐成为百姓日常生活的选择。对于该类食品,国家有严格的生产经营许可标准。经营者销售未获得许可的保健食品或材料,应认定该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尤其是食品药品时,也应选择正规商家,并注意产品的成分、标识等,切勿被“不老药”等夸大宣传所欺骗。

  冯某经营一家美容店,经营范围为美容服务、化妆品零售、养生保健(非医疗)。张某在美容店购买肩背护理套餐项目。2021年9月18日上午,张某在美容店做完套餐项目后,冯某又免费为其提供拔火罐服务(不在张某购买的服务套餐之内)。但冯某操作不当导致张某背部着火、受伤,经鉴定,张某构体损伤十级残疾。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美容店接受肩背护理服务及附随的拔火罐服务,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张某在接受拔火罐服务过程中受伤,美容店应当赔偿张某由此产生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张某在美容店购买肩背护理套餐项目,美容店又为其免费提供拔火罐服务,该服务虽然是附随于张某消费的服务项目,美容店未额外收取费用,但作为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不能因为提供免费的服务而减轻安全服务的责任。美容养生机构应提高安全保障意识,规范理疗养生项目,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9年11月,李某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3#201室,总价款1177976元,后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该房屋位于该案小区最前排二楼;因小区南大门位于3#楼东南侧导致涉案房屋主卧室视野被该大门大范围、多角度遮挡,且大门整体呈长方形,方形拐角正对该主卧室窗户。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小区效果图显示该南大门位于3#楼东侧,两者并排,对3#楼无遮挡。现李某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并拆除小区大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位于该小区最前排二楼,与小区内其他房屋相比,视野、采光等对于购房者的购买意愿、价款的确定会产生更为重要的影响。虽然小区大门对涉案房屋的采光、排风影响较小,但客观上遮挡了视野,降低了居住体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出售前已经明知涉案大门的建设效果及可能对涉案房屋产生不利影响,但未如实、全面予以披露,违反诚实信用的先合同义务,造成购房者信赖利益损失。结合涉案房屋的价格及影响程度等,酌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损失50000元。涉案小区大门系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使用,也未导致涉案房屋无法使用,故对李某要求拆除大门的主张不予支持。

  现实生活中,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往往是期房,签订合同时仅能依据沙盘、宣传彩页、销售人员介绍等确定购买意愿,而开发商为了达到销售目的往往对楼盘的不利因素选择回避,导致交房后双方发生纠纷。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开发商就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除此之外,该案例明确对于其他可能影响商品房正常使用价值和价值的重大瑕疵,开发商也应当如实向买房人披露、说明,以规范开发商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诚信制度,保障购房人正当权益。

  2021年4月23日,陈某在某车行以3400元的价格购买某车辆公司生产的电动三轮车。随车出厂合格证载明该车辆为电动三轮车,最高设计车速为18KM/H。但在工业信息部的备案资料显示涉案车辆为正三轮摩托车,最高时速为51KM/H。后陈某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涉案车辆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现陈某的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某车辆公司、某车行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557738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车辆公司、某车行对涉案车辆的性质、危险性未作出必要的说明与警告,导致陈某对涉案车辆的属性、驾驶条件产生误判,且该误判足以造成危险,某车辆公司、某车行应对此承担责任。

  电动三轮车因价格低廉、方便快捷等优势,近年来受到大家的青睐。经营者相较于一般消费者对所售车辆的性质具有更高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有义务将车辆性质等向消费者进行明确说明,以避免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因此,如果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警示缺陷的,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2年5月,陈某与某门业经营部签订合同,约定该门业经营部向陈某提供广东某品牌门窗的定作及安装服务。后陈某发现该门业经营部提供的产品配件品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且质量存在问题。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某门业经营部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门业经营部在合同明确约定使用某品牌的情况下仍使用其他型材为陈某安装门窗,且未告知陈某,构成欺诈,对其欺诈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规定,承担三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承揽人提供商品及服务,属于经营者,定作人为其生活需要购买商品并接受服务,属于消费者。两者既受民法典的调整,也受消费者权益保的调整。承揽人在定作服务中所使用的材料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构成欺诈的,应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本案例对于装修领域消费欺诈的维权具有直接的行为指引作用,对于整顿装修市场以次充好、诚信缺失的乱象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李某消费5080元在某瑜伽会办理VIP年卡爱游戏,双方签订《会籍合约》。后因上课人数未满5人,该瑜伽会所多次取消李某已经预约的瑜伽课程,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某要求退还剩余款项,该瑜伽会所以《会籍合约》约定需扣除20%手续费、活动卡不退不换为由拒绝退费。李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会籍合约》中不退不换等条款不合理地减轻了其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应属无效约定,遂判决瑜伽会所返还李某未消费的金额。

  经营者在销售时经常以低价促销、满减优惠等活动吸引消费者办理预付卡,但在消费者后期消费过程中,会出现扣费不明、服务下降等情况,在消费者提出退费退卡时,经营者又以存在不退不换等约定为由拒绝,造成消费困境。“不退不换”等约定,一般是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减轻了经营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主要权利,应为无效条款,经营者不能以此拒绝消费者合理的退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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